1、征集对象和范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青年的征集对象为2008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对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的征集,由省直接分配名额,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地的体检、政审,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对少数民族、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的征集,仍按去冬的规定执行。
2、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大专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岁,木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3、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国防部征兵办《关于征兵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4、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街道武装部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后,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设在宝安区湖滨路2号武装部办公楼,联系电话27757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