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二、设立条件
1、2008年9月30日前已开办的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
2、2008年9月30日前已持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但未经许可已改建、扩建经营场所面积的持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改建、扩建部分;
3、2008年9月30日前超范围从事歌舞娱乐(含卡拉OK包房)服务项目的酒吧。
二、设立条件
第一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离中小学校的最短直线距离200米内;
(六)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五条 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照上述标准核定。
第六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我区文化局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 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设在商住楼内,限定为临街商住楼,商住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应有架空层或转换层分隔、且各自有独立出入口,并经公示、听证程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符合环保要求的,按“清无”疏导政策予以审批。
第八条 工业厂房已改变功能用于商业和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应由业主负责办理建筑安全质量检测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经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且符合相关许可审批条件的,相关部门按“清无”疏导政策发放场所使用证明。
三、所需材料
(一)设立
申请预受理应提供的材料: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管理章程(原件1份);
4、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立项许可条件第二条所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各1份);
7、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8年9月30日已设立或已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9、《宝安区歌舞娱乐场所不擅自营业承诺书》(收原件一份);
10、(1)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用途为非工业厂房),含《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电脑查询单和宗地图(无宗地图的,则提交居委会出具带有坐标的图纸和场地一致的证明,加盖居委会及派出所公章);(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用途为工业厂房)和《检测鉴定备案证明书》(暂时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检测鉴定初步认定意见书》,待检测完后再补交);(3)《检测鉴定备案证明书》(暂时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检测鉴定初步认定意见书》,待检测完后再补交)及由辖区街道办出具的《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自有房产的,提供自己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声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发证应提供的材料:
1、卫生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后对该场所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后对该场所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只提供了租赁意向书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守法承诺书(原件1份);
5、主要设备清单(原件1份);
6、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1份);
7、消防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后针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变更
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预受理应提供: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各1份);
5、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6、2008年9月30日已设立或已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
7、(1)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用途为非工业厂房);(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用途为工业厂房)和《检测鉴定备案证明书》(暂时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检测鉴定初步认定意见书》,待检测完后再补交);(3)《检测鉴定备案证明书》(暂时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检测鉴定初步认定意见书》,待检测完后再补交)及由辖区街道办出具的《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自有房产的,提供自己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声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发证应提供: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审批表》
2、变更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只提供了租赁意向书的,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环保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后对变更营业场所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后对变更营业场所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承诺书(原件1份);
6、主要设备清单(原件1份);
7、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1份);
8、消防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后针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具体流程
(一)预受理阶段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宝安区文化局网站:http://whj.baoan.gov.cn/whj/,查阅相关规定或通知。申请人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各街道并联审批中心或新安街道23区海关大厦15楼文化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对提交资料不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其补齐;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当事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收取的报名材料退回申请人,取消申请人本次报名资格;
3、场地查看。资料审核合格后,场地查看小组人员于1-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看场地,登记实地查看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
4、社会公示。上述步骤都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发出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若接到群众投诉,审核人员须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调查属实的,终止审批;调查不属实的,不影响审批流程的进行。
5、举行听证。在公示期间满后举行听证会。
6、符合条件的,印发已通过听证程序通知;不审批条件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当事人,并于3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具体理由。
(二)发证阶段
1、经营者装修场所,并报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批;
2、经营者报请发证,由区文化局办证窗口或各街道并联审批中心收文受理;
3、资料审核小组人员认真审查资料,对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其补齐;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当事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收取的报名材料退回申请人,取消申请人本次报名资格;
4、场地查看。资料审核合格后,场地查看小组人员于1-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看场地,如实做好实地查看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
5、符合审批条件的,(1)若为有房产证(用途为非工业厂房)且场所设在非商住两用楼内的,印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2)若为有房产证(用途为工业厂房)且已办理建筑安全检测手续的,印发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3)若为无房产证或场所设在商住两用楼内的,印发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属于以上(2)和(3)项情况且提供的建筑质量安全检测材料为《检测鉴定初步认定意见书》的,须在《检测鉴定初步认定意见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提供房屋结构安全质量鉴定并换发许可证,否则该许可证自动作废。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当事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具体理由。
(三)上述所规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申请单位所需检测、整改及备齐资料的时间。
五、监督投诉
电话:0755-29998873;咨询电话:0755-27660502,0755-277537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