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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码头经营者 住户 船主:
安乐码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经营,属违法经营码头;码头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属违法建筑。码头的违法经营和违法搭建严重影响了宝安中心区的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阻碍了海堤工程甚至整个宝安中心区的规划建设。同时,大量的违法建筑也致使码头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第七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对码头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实施清拆,并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码头及附近海域实施严格管理。自2008年7月23日起,所有船只一律不准停靠码头装卸货物,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出码头区域。码头经营者、住户必须于2008年7月26日前清理完所有建筑材料及私人物品并自行搬离。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逾期不清理、不搬离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无视法律,非法侵占国有土地和煽动经营者、住户、工人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堵路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将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


